粮油价格监测制度内容-粮油价格监测制度

tamoadmin 2024-08-16

1.粮油批发的市场如何拓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 全文完)

3.往南方发大米国家是否给补贴

4.囤积粮食是不是违法

5.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如何编制

粮油批发的市场如何拓展

粮油价格监测制度内容-粮油价格监测制度

为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日前,市物检局深入宁波市粮油批发市场开展价格服务,并对节日期间的粮油批发价格加强了监管。目前市场货源较为充足,价格比较平稳,供应秩序良好。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市场活动的通知》精神,市物检局向市场各经营户发放了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自律倡议书。倡议经营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以良好的价格行为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保障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做到价格自律,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把部分经营户作为缴费监测单位,向他们发放了《缴费登记表》,以了解掌握经营户的缴费情况。

市物检局还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在市场内设立“12358”价格投诉信箱和价格服务台,以及时反映市场价格问题。下步市物检局将继续开展价格服务,以市场管委会为依托,帮助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作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 全文完)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六条国家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等情况。

政策性粮食的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院和地方人民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院和地方人民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突发的粮食应急体系。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决定,并向院报告。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

第三十五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取处置措施。

被污染粮食处置办法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八条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购销、虚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政策性粮食,是指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储备粮。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完)

往南方发大米国家是否给补贴

2008年1月以来出现的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家粮食局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取措施抗灾救灾,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保证了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国家粮食局还派出4个工作组,分赴受灾地区调研,指导和督促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做好灾区粮油供应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目前各地粮油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粮食系统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粮食部门积极抗灾救灾,切实保证灾区粮油市场供应

1、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灾区粮食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粮食市场供应工作。一是国家粮食局及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检查指导。1月下旬,国家粮食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防范雪灾等冬季灾害性天气的通知》(国粮电〔20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购销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8〕3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加强货源组织和粮食调运,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市场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保障粮油市场供应,保持市场基本稳定。同时,要求各地粮食企业加强检查,加强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2月2日,国家粮食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8〕5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领导,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粮油市场供应。特别是受灾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应情况,积极做好市场监测和货源调运调配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投放地方储备粮油,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重点关注灾区、山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保证口粮供应。在抗灾救灾工作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后,国家粮食局又先后于2月18日、1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8〕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8〕7号),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帮助农民顺利度过春荒。同时,要求各地粮食部门充分发挥全国粮食“一盘棋”的精神,统一协调,团结协作,加快粮食企业事故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库存粮食安全,为2008年夏粮收购做好准备。近日,国家粮食局还派出了4个工作组,分赴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和贵州等受灾较重地区,调查了解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粮食仓储设施受损等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做好灾区粮油供应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二是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应急抢险抗灾工作。各地普遍成立了抗灾救灾和粮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了解灾情和粮油市场供应情况,督查指导抗灾救灾和粮油供应工作,协调解决市场供应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粮食部门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指令畅通,在节日期间每天定时向省报送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情况。目前各地粮油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平稳、供应正常,没有出现粮油断档脱销和排队抢购等现象。

2、加强货源组织调度,确保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各地粮食部门积极落实粮源,及时组织加工、调运成品粮油投放市场,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并取措施重点保证了滞留人员和低收入困难群体,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机场等人员密集地的粮油供应。湖南省郴州市受灾较重,长时间持续停电,大米供应紧张,省协调指挥,省粮食局全力组织调度,从长沙、益阳等地组织大米1008吨,派员随车送往郴州市。衡阳市出台鼓励政策保证市场供应,对大米购、加工、运输各环节给予费用补贴。永州市粮食局派工作组先后进驻74个大米厂蹲点,组织加班生产,已向居民供应大米3795吨。另外,全省军粮系统组织车辆300台次,紧急配送成品粮油保证部队供应。特别对在海拔高、山路陡的边远驻军,在路面结冰、交通受阻的情况下,“人背肩扛”及时将大米和物资送到部队官兵手中。贵州省从省外组织调入粮食5.78万吨,并在省内就近组织成品粮油调运,保障库存薄弱地区粮油供应,如铜仁县调运大米26吨、菜籽油5吨支援万山区,凯里市调运粮食10吨支援雷山县。务川县部分高山农户成品粮告急,当地粮食部门取“人背马驮”,及时将3.5吨大米送到农户家中。安徽省部分山区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状况,粮食部门组织人员,人工挑粮、徒步背米,送粮进山、确保供应。黟县粮食局通过配带防滑链车辆运输,紧急调运大米50吨。池州市石台县粮食部门向8个乡镇紧急调运救灾粮50吨,保证灾民粮食供应。湖北省积极取措施,及早组织粮源,合理安排加工,及时投放市场。通城县粮食局紧急安排3000吨稻谷加工任务,及时将粮食送到断电乡镇。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大米5万多吨供应市场,其中向桂林、柳州等灾区缺粮人口供应大米2万多吨,保证粮油供应,确保灾民有饭吃、不挨饿。四川省在春节前已完成向受灾较重的古蔺县调运大米200吨、菜籽油5吨,向叙永县调运大米30吨,春节后再向古蔺县调运大米200吨、菜籽油5吨。江西省各级粮食部门为解决受灾群众缺粮问题,积极组织人员送米上门,全省每天约有700吨大米送至农村,努力做到哪里缺粮就送到哪里。江苏省春节期间粮食批发市场坚持营业,保证粮食正常流通。大年初一,南京下关粮食批发市场接收东北大米120吨。广东省韶关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全力投入灾区粮食物资供应工作,已垫资300多万元,为灾区送去大米810吨、面粉24.5吨、食用植物油5.1吨,以及一批速食面、白糖、酵母粉等物资,保证灾区有粮供,群众有饭吃。上海市良友集团节日期间加大货源购力度,及时组织购食用植物油2.6万吨,增加市场投放量。一些粮油企业加班生产,及时发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浙江省积极组织粮食经营大户和大米加工企业到东北购大米,并用铁水联运方式加快运输速度。仅1月30日到2月3日,宁波港到港大米近3000吨,有效地保证了当地市场供应。杭州、湖州等地站冒雪坚持为部队送粮,确保部队官兵的粮食供应。福建省粮食部门春节期间共筹集成品粮21万吨、食用油3.66万吨和粮食副食品0.5万吨用于投放市场。还取就近调剂的办法,确保受灾地区的大米供应。泉州、漳州两市借用2100吨省级动态储备稻谷加工投放市场,增加了节日市场大米供应量。 针对江西、湖南两省玉米库存薄弱、市场价格较高的情况,为保障销区玉米市场供应,2月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储粮总公司紧急安排从东北地区调运4列1.26万吨中央储备玉米,充实江西和湖南两省库存。

3、部分地区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贵州省粮食应急办公室于1月25日正式投入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和保障粮食供应工作。安顺市、凯里县、施秉县等22个县(市)先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对封路、停电地区,利用铲车开道等方式,加大成品粮油调运力度。同时,利用柴油发电机和架设小水电专线等办法,昼夜加工大米,增加粮油市场投放量。抗灾期间,全省共加工大米14252吨。全省有47个县的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粮油挂牌限价销售,有效地稳定了市场粮价。安徽省16个山区、库区县及时制定并启动防雪救灾应急预案,对粮油面临断档的山区乡镇,以最快速度把粮食运送到位,切实做到不丢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如黄山市黄山区、休宁县、歙县一些山区乡镇道路不通,粮食供应紧张,黄山区粮食购销公司调运7吨大米,道路不通就人力运送,及时把粮食供应到深山乡镇。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月29日在桂林、柳州、河池、百色4市启动了《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和抗灾救灾粮食供应工作预案》。区粮食局安排出库1万吨省级储备粮给应急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以保证抗灾救灾粮食供应。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及时启动市、县粮食应急预案,动用市、县级储备粮2000吨紧急加工供应市场。同时取动用省级储备粮1000吨和提前轮换中央储备粮1000吨等措施,加工大米供应上述地区。江西省赣州、景德镇、鹰潭、章贡、崇义、奉新等市县先后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地粮食部门动用了近300台柴油机紧急加工大米确保市场供应,还向灾区捐赠大米1870吨。四川省叙永、古蔺等受灾县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叙永县指定日产50吨的大米加工厂为应急加工网点,由市保障供电。古蔺县增设应急供应网点33个,全力保障灾区春节期间粮油市场供应。广东省韶关市于2月2日启动了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由市粮食局垫支资金,向京珠高速公路滞留人员供应大米140吨。

4、加强市场监测,随时掌握灾情及市场供应情况。各地按照国家粮食局的有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及时启动粮油市场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全面监测城乡粮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随时掌握粮油购销、库存、储备、价格和市场供应等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和国家有关部门。广东省粮食局春节期间组织机关干部每日到火车站、港口、货场、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实地了解第一手信息,同时加强与港口、铁路、交通等部门沟通,重点做好省外来粮和进口粮食的监测。

二、粮食部门在抗灾救灾、保障粮油供应工作中的经验和启示

1、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对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至关重要。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面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困难,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迎难而上,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了粮食应急供应主渠道作用,为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坚决执行当地的决定,实行挂牌限价销售粮食,平抑市场粮价。受灾期间,贵州省有47个县实行粮油挂牌限价销售,有效地平抑了当地的市场粮价。二是认真做好灾区、山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湖南、贵州、广西、安徽、江西、四川等地国有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当地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克服重重困难,不计自身损失,千方百计将口粮送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为夺取抗灾救灾胜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三是服从应急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广东韶关市国有粮食企业,在自身受灾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受灾更严重的湖南省郴州市筹集大米2000多吨,待命发送。其他省国有粮食企业也按照上级指示,落实粮源,组织加工,加强调运,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四是紧急筹集救灾物资。如湖南省京广线沿线企业响应省应急办的号召,主动捐献麻袋2万条,用于保障京珠高速公路抗冰救灾。同时,国有粮食企业还响应号召,节日期间放弃休息,加班加点加工粮食,积极投放市场,确保了市场稳定。

2、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及时充实成品粮油储备,对于保障粮油应急供应和稳定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从以往及此次受灾情况看,粮价波动往往首先反映在局部地区,动用的也应是地方储备粮。因此,在商品粮库存下降较多的情况下,地方储备粮已成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国发〔2006〕16号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充实到位。为认真落实国发16号文件精神,夯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2006年以来,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对各地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大中城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工作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粮食部门也积极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充实储备数量。2008年春节前,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基本落实了成品粮油及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这为抗灾救灾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部分地区因长时间断电,影响粮食正常加工,市场供应一度出现应急状态后,粮食部门立即取措施,及时投放成品粮油储备,增加市场供给,对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粮价发挥了重要作用。

3、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突如其来的雨雪冰冻灾害中,粮食部门之所以能迅速反应,及时取有效措施,确保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这与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大力建设完善粮食应急体系是分不开的。自2005年6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下发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了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另外,很多地(市)、县(市)也出台了本地区的粮食应急预案。一些地方还开展了粮食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按照预案要求,目前大多数省成立了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印制了指挥部及办公室通讯录,并建立了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和应急供应指定企业等应急保障体系。在这次抗灾救灾工作中,正是由于各地基本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加工体系,部分地区才能够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加工投放各级储备进入市场,确保了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4、及时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对充实销区库存、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6年底启动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工作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共下达5批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主要从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等主产省调出。调入地区主要是京津沪、东南沿海以及西北和西南等粮食库存比较薄弱的地区。目前跨省移库已累计完成的47.7%。其余部分跨省移库正在抓紧执行。通过跨省移库,进一步充实了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粮食库存,优化了库存布局,对于保障销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囤积粮食是不是违法

恶意囤积粮食,炒作哄抬物价,属于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交易等各方面情况的分析研判,坚持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防止出现蝴蝶效应和连锁反应;要进一步做好粮油价格的监测、粮食宏观调控等各项工作,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精准果断作出应对处置,坚决打击恶意炒作、囤积居奇等违规违法行为。

很多商家、资本家,利用全球疫情为契机,恶意囤米、囤面、囤油,哄抬物价,造成粮食不正常上涨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一般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违法获得1~5倍罚金。

扩展资料

我国粮食流通水平不断提高,即便个别地区出现短暂的粮食供应波动,这也是正常的,通过调控也可以迅速实现供需平衡。

我国进口粮食,除了大豆是需求因素外,其余的大米、玉米、小麦、高粱只不过为了少数人调剂口味,以及各国间贸易协议因素,并不是代表我国粮食实际需求。

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如何编制

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是经过仔细研究、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编制的,具体编制过程及方法是:首先确定指数内容。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在保证现实需要、兼顾现有信息集条件及指数编制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主要内容包括各品种全国批发价格个体指数、农产品小类批发价格指数(粮食、植物油、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农产品大类批发价格指数(粮油产品批发价格指数、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和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总指数。这些指数从个体到类综合,再从类综合到整体农产品的总综合,从而形成逐步综合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体系。

其次是选择价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多、交易品种多,从现实的可能性和成本考虑,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不可能用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根据样本数据编制价格指数,进而推断全国农产品批发环节中的总体价格水平。这就需要在全国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市场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作为样本,参与指数的计算。从指数的代表性要求来看,样本市场的选择既要考虑到市场在地区分布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到市场对地区的代表性,同时还应兼顾取得统计数据的可能性和统计成本等问题。

三是选择样本品种。

我国农产品批发交易品种多,但经常交易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植物油、蔬菜、水果、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小类。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交易品种差异较大,各个小类样本品种的选择必须考虑地区覆盖面、类别代表性和现实信息集可能性。经过综合评估、筛选,各小类样本品种分别确定为:粮食样本品种为5种(粳米、籼米、玉米、面粉、大豆),食油样本品种为4种(菜油、豆油、花生油、香油),蔬菜样本品种为26种(菠菜、大、油菜、洋、生菜、茄子、青椒、西红柿、豆角、白萝卜、胡萝卜、葱头、土豆、莴笋、芹菜、莲藕、黄瓜、冬瓜、南瓜、西葫芦、平菇、香菇、韭菜、大葱、花菜、西蓝花),水果样本品种为7种(富士苹果、鸭梨、蜜桔、香蕉、西瓜、菠萝、巨峰葡萄),畜产品样本品种为5种(猪肉、牛肉、羊肉、白条鸡、鸡蛋),水产品样本品种为5种(鲤鱼、鲢鱼、草鱼、鲫鱼、大带鱼)。

四是确定基期。

为保证指数的可比性,使其能准确反映农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动趋势,指数计算应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基期,而且所选基期应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就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而言,稳定性是指基期农产品批发价格数据来源相对比较稳定、齐全,数据质量较高。基于以上考虑,结合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交易的历史与现状,研究组将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群的计算基期选定为2000年,即将2000年各有关品种的全年平均价格作为指数计算的基期价格。

五是确定权重。

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用帕氏指数编制方法,即以报告期样本批发成交量加权计算综合批发价格指数。由于权重容易发生变化,不同时期的指数缺乏可比性,但帕氏指数可以同时反映出价格和数量结构的变化。对于权重的确定,从理论上讲,应用全国农产品各品种的实际批发成交量作权数。然而就目前的信息集状况,尚无法及时取得各市场实际批发成交量资料,因此本方案是主要利用其他相关资料(如市场成交额和产量等)进行推算和估计,以得到与各品种实际交易量比重尽可能一致的一组权数。

六是指数编制。

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群编制是从粮食批发价格指数、食油批发价格指数、蔬菜批发价格指数、水果批发价格指数、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水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等小类指数编制入手,其编制具体过程是:首先是确定样本省份,根据各省批发市场状况,结合各省报价的品种数量、报价质量、地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样本省份;二是根据样本省份,分别确定各个省份的样本种类;三是数据校验和规范化处理,保证数据质量和数据的一致性;四是计算省级小类批发价格指数,用简单平均方式对各样本种类进行处理;最后以加权平均方式,对各省级小类批发价格指数进行综合,生成全国农产品小类批发价格指数;五是在小类批发价格指数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权重进一步综合为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和粮油批发价格指数等大类指数;六是在大类指数的基础上,最后再加权综合成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总指数。

七、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发布有何重要意义?

农业部信息中心专家认为,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编制以全面性、系统性、可比性、可行性、灵活性及相对稳定性为原则,是建立在农产品批发价格信息的科学集与科学编制之上的,它的产生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分析研究农产品批发价格变化动态、变动程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的最主要的统计方法,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发布对掌握农产品批发价格变化的规律,进而了解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化规律、生产和消费的变化规律,对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搞活农产品流通和保障农产品供需平衡,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整合信息,创新服务模式是农业系统建设现代农业的十大行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指数发布到一定的时候,会逐渐被市场人士乃至广大农民所关注,所利用,进而提升他们参与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整个现代农业水平。

八、生产价格指数与批发价格指数的关系?

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生产者出售农产品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该指数可以客观反映全国农产品生产价格水平和结构变动情况,满足农业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其中某代表品生产价格指数是通过对全部有出售该产品行为的调查单位的个体指数进行几何平均求得的,大、中、小类价格指数是通过对其所属的类(或代表品)的价格指数进行加权平均求得的。季度累计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与分季指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借助基础信息化建设的,可使用批发市电子结算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应用,形成从传统的批发市场网络升华到现代信息网络,上报数据上百万条,来自市场统一结算数据,真实可靠,先进的数据模型,科学的决策依据,相关指数发布时间已超一年以上,正常生成价格指数、价格差异指数、价格空间指数,中农网为农产品批发市场运销商、基地、涉农企业、机构、终端购商等提供价值数据服务。

农业部: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

据农业部市场监测,11月26日“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186.65,比上周五上升0.67个点,其中,“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184.26,比上周五上升0.59个点。截至今日14:00,全国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20.81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1.0%;牛肉44.34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1.3%;羊肉47.75元/公斤,比上周五下降0.8%;鸡蛋8.96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0.6%;白条鸡14.54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2.5%。重点监测的28种蔬菜平均价格为3.23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1.9%;重点监测的7种水果平均价格为4.80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1.7%。鲫鱼平均价格为13.94元/公斤,比上周五下降0.3%;鲤鱼10.94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0.6%;白鲢鱼8.02元/公斤,比上周五上升4.8%;大带鱼28.28元/公斤,比上周五下降2.0% 。

26日,国内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监测的60个品种中,与上周五相比价格升幅前五名的是:菜花、韭菜、豆角、白鲢鱼和大,幅度分别为7.5%、6.5%、6.2%、4.8%和4.7%;价格降幅前五名的是:大黄花鱼、胡萝卜、大带鱼、冬瓜和花鲢鱼,幅度分别为4.5%、2.6%、2.0%、2.0%和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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