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油价调整机制漏洞-油价调整是怎么计算的
1.2019年河南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
2.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变化有哪些?
3.风险管理精细化 [基于精细化的车险经营风险管理]
2019年河南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
全国性的公车改革方案出台后,河南省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称,河南“地方版”车改将按照“国家版”进行调整。如何调整,关系到车改方案能否落实到位。
长期关注公车改革的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访时称,车改方案出台后,有人觉得补贴少,不够用。
车改展望之观点
省政协委员
车改方案很具体,地方上容易操作
在2010年河南“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张景林就提交了《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公务车的浪费问题》提案。
当年,他提了一个“取消公车,有事儿打‘的’”的建议,希望遏制公车浪费问题。
根据张景林搜集的资料显示: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等超编配车),每辆公车年消耗为8万~10万元,有的公车一年就更换40多个轮胎。
此次中办、国办出台的车改政策中,对取消公车后的公务人员有具体的补贴标准。
张景林认为,“国家的举措很具体,地方落实起来容易操作。”
他还建议,部门使用车辆,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像现在的出租车,或者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效率都比公车高得多。
车改方案在地方落地,越详细越好
张景林对此次车改方案寄予厚望,但他同时呼吁,“国家版”车改政策要想在河南落地生根,“落地方案一定要制订得越详细越好”。
比如,除了按照国家政策制定补贴标准外,还要考虑到公务人员因公出行的各种情况。“像公务人员出差,该怎么报销,乘坐什么样的公共交通工具,都应该有详细规定。”张景林说。
在他看来,只有地方出台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政策在执行时才不会走样。
另外,张景林还提到,对于此次车改中保留的一些特殊公务车辆,纪委、审计部门需要担起责任,做好监督,防止有人“领了补贴,公车照用”。
车改展望之对话
关于此次公车改革如何在地方落实,长期关注公车问题、曾连续8年给全国“两会”上书要求进行“公车改革”的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向河南商报记者说出了他对于车改在地方落实中的一些建议和观点,希望对河南等地方车改有所帮助。
另外,叶青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近日,他通过对国家性车改“全版原著”的研读,发现一些重要内容没有被媒体所重视,希望在媒体上予以补充,以便于大家全面了解车改内容。
试点地区的高车补要砍下来
河南商报:“国家版”车改方案出台后,一些地方官员对比之前试点时制定的补贴标准,觉得新的补贴标准少了,不够用。比如,郑州经开区试点时定的科级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按照新标准,每月只有500元。
叶青:新的补贴标准出台后,地方制定的标准都要跟着改,高于国家标准的车补要砍下来。他们肯定会心痛,但是社会需要公平,官员要带头。
另外,国家规定的补贴只是适度补贴公务出行,不能把私用的算进去。如果你把上下班也算进去,那可能真的不够用,所以一定要去掉私用部分。
公务出行时尽可能地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步行。我的补贴标准是1200元,我出来开会,半小时之内都骑车,1200元基本够了。
车补不等同于出差报销
河南商报:一些郊县城市的公务人员认为,经常到城市或省会开会、办事、出差,现在公车没了,补贴也降低了,会打消办事积极性。
叶青:不要把车补等同于出差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
我觉得,一个月出差一次也好,出差10次也好,实报实销,这样看似麻烦,却堵住了公车私用的漏洞。只要改革,在我的有生之年,我相信官员出差会越来越少。
车补可根据油价进行调整
河南商报:有公务人员提出了油价涨跌问题,交通补助主要是油补,新的公车使用方案会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吗?
叶青:车补是可变的。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比如现在规定1300元,如果油价上涨或者下跌了,1300元要调整,一到两年根据油价调整一次。10年前,93号汽油每升1.95元,当时我一个月补助500元,现在补贴1200元。
取消公车后,县委书记可以掏钱租车
河南商报:根据“国家版”车改政策,所有司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即副部级以下)的原一般公务用车要取消。对于经常需要下基层的郊县领导,没了公车,是不是会造成工作不便?
叶青:这里就要提到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了。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这意味着价廉物美的市场化提供的班车将会存在,不过,乘坐者要出钱。
比如,县委书记完全可以没有车,但是租车公司可以全天候地满足他的公务出行需求,需要用车时,打电话叫车,跟租车公司每个月清算一次。当然,纪委和审计部门要介入,监督用车情况,不得变相为租车公司提供财政性补贴。
各地车补数额不宜差别太大
河南商报:您怎么看一些城市的不同县、区之间高低不同的交通补助?
叶青:根据国家出台的车改政策,同一省(区、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这是地方制订方案的原则。
另外,方案还指出,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些规定都很务实,是地方按照“国家版”政策调整的参照。
公车没了,司机可以转后勤
河南商报:取消一般公车后,不少司机面临去留问题,您怎么看?
叶青:司机安置有三大块。
一是行政单位有编制的老司机,基本上都在50岁以上,这些人到了快退休的年纪,如果不愿意买断工龄,很多单位让他们转后勤,他们还可以继续在单位里面干。
二是对于在单位工作了一二十年,没有编制,但全家老小都靠着工资生活的司机,我建议可以留下一些表现比较好、技术比较好的可以继续开。剩下的大部分还是要去外面的租车公司工作。
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变化有哪些?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随着改革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状况,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公布实施。之后,涉及个人利益分配的税收法规相继出台:1985年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6年至1988年先后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94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第三次修订将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起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二)涉外税制初步建立。1980年9月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1981年出台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极大促进了涉外经济的发展。1980年到1990年,外资从无到有,引资成效初显。十年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06.92亿美元,涉外税收收入1980年仅有100万元,1990年达到49.15亿元。1991年7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实施统一的所得税法。由于所得税负担水平普遍降低,极大地鼓舞了外商的投资热情,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1991年到1993年外资由少变多渐成规模,不仅带来建设资金,还带来先进技术经验,对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但一个内外有别的税收双轨制,形成对国民的歧视和对外籍人士的超国民待遇,致使税收不公平。
(三)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在认真总结国内流转税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1980年在柳州、长沙、青岛、上海等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3年起实施增值税暂行办法,并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形成雏形;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现行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4个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开征税和利润调节税;将国营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集市交易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建立起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轨道。并相继发布了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出口关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教育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法规,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四)分税制改革。九十年代初中央面临的财力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引发1994年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搭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比上一年增加200%,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期间全面推行增值税,1993年12月发布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形成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1993年12月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把原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征土地增值税;将盐税并入税,将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盐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三个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两个基金;将屠宰税、筵席税继续征收或停征下放给各省市区人民;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19年10月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2000年10月实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辆购置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试点,逐步调整完善了增值税相关制度,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在中西部部分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积累经验;2006年5月起实施烟叶暂行条例,征收烟叶税;2007年起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税,并废止原车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初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强化税收作为经济杠杆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分税制运行十余年发挥出一系列正面效应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和积累一些问题。比如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税源和运行成本矛盾在逐日堆积,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障碍。
(五)取消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2005年底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早在2004年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底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自2006年起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条例废止,我国有9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突破,国家和农民的传统分配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扭转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迈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步伐,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体现在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2006年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
(六)两税合并。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现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税收优惠主要锁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免税优惠政策等方面,体现国家发展政策的转移,即从出口导向转为更重视内需的经济体制,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推动科技加速发展、加大治理环境的力度,更加符合法律规范,更加适应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我国税制改革三十年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深化,我国经济出现诸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就业压力、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和等深层次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税制改革将面临如下机遇与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为税制改革提供重要机遇。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产业转移迅速展开,外部规范的市场制度、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新兴信息产业的建立,以及整个经济运行信息化,可以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整体差距,实现税制进一步优化升级。世界税制改革趋向主要表现为: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加大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逐步放弃宽税基的原则,结果税收规模下降,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逐步减轻资本的税收负担,对劳动力课征较轻的税收,进而促进就业形势好转;税制结构的变化日益显著,出现所得税所占比重下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下降明显,社会保险税费和一般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比重上升的趋势;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筹资作用,并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这些因素为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积极吸纳国际产业转移,借助外源性生产要素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将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步推进,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创造外部条件。
(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深化税制改革。当前我国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经济快速增长阶段,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日益升级优化,外向型经济拉动作用增强,体制机制障碍问题逐步破解,基础设施瓶颈制约逐渐缓解,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基本配套,民生问题持续有效改善,整体国力呈上升之势,加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这些因素既为税制改革提出客观要求,也为税制改革提供重要历史机遇。但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授权过多,容易造成政出多门、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等问题。现行税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的税法,其他税种大都是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税法授权方面存在税法解释长期、大量地授权,甚至有些税法解释实际上是属于行政解释。而且税源结构与收入结构不能同步。近几年税源结构中第一产业约占总量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而税收收入结构中第一产业只占收入总额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根源在于经济增长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规模扩张,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进步过于依赖国外引进,过度开和使用上存在严重浪费现象,内部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率明显偏低。可见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也是影响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因素。
(三)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种设计不尽合理,存在大税种改革不到位、小税种长期排不上位、新税种迟迟不到位现象,税制结构有待完善。一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弊端,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土建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不能抵扣,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不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增长方式转变,也不有利于企业产品升级和推动经济发展。二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例失调,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远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2007年流转税、所得税类收入分别为30583.87亿元和12859.91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1.85%和26%。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造成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名不符实,形成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要负担税收,影响企业竞争能力,增加出口退税负担,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三是消费税征收范围过小,调节力度不足。2007年消费税收入仅为2206.82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4.46%,占流转税收入的7.22%,远低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消费税占流转类收入的比重都在40%以上。应增强选择性流转税对性产品、高档奢侈品及烟酒等嗜好品征收,才能够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合理利用的目的。四是用分项计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导致在所得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过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7%的水平,与世界大多数国家逐步放缓企业所得税、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格局不相适应,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五是税税负过轻,环境税、物业税等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的税种缺乏。目前税费体系存在着税费关系不协调、税体系不规范、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等问题,税制本身也存在着收入规模过小、征税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收负担过轻等诸多问题,税收调节广度和深度不够,利用率较低。2007年税收入仅为261.2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0.53%。税收入比重过低不利于促进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税、物业税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税种没有开征,导致税收政策在引导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六是社会保障未实行费改税,对社会保障收入筹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社会保障税占到30%左右,与个人所得税、流转类税收的比重基本相当,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行社会保障费改为税,加大征收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收支透明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七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强化支出责任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现行税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我们认为,税制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面临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问题,更是涉及到改革开放的持续性问题,在各类因素影响下可能会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
三、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地增长,防止税收收入出现较大的滑波,又要坚持好中求快,注重优化税制结构,努力提升税收质量和效益;既要关注经济增长速度,又要关注能源消耗问题,关注税制改革成本问题。
(一)改革增值税制度,构建有利于长期保持国家整体经济活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在东北三省、中西部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生产型增值税全面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将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部分营业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要进一步整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优惠,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以公平税负,减少征管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增值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扭曲作用。
(二)进行消费税调整,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实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将普通化妆品、低档白酒等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别墅、、、高档皮革制品、高档古玩、高级字画、高级等高档奢侈消费品、消费品、不利于身心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消费品、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级游艇、高尔夫、高级烟酒等高档产品的消费税率。同时要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收入比重,实现收入分配调节。
(三)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构建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和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税收机制。针对经济转型期收入分配秩序不够规范,仍有各种各样灰色收入,存在大量不易监管的现金交易,社会信用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进一步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和免税项目,并将遗产继承收入、大额财产捐赠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征税范围,调节过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鼓励勤劳致富。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存在税档级距过小,税率偏高等问题,减少其对收入分配的逆调节作用,应进一步考虑简化税率档次,取较为简单的10%、20%、30%和40%四级累进税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扩大各税档之间的级距。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确定标准应与物价指数挂钩,避免税制经常性的变动,从2009年起将起征点调至5000元,并增加自住住房利息支出扣除、大笔医疗费用扣除、大笔教育费用支出扣除、养老或抚养儿童的费用扣除等项目,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在促进民生改善上的作用。
(四)推进税制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节约、环境保护的税收机制。良好的税制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针对补偿费征收弹性过大的弊病,应考虑提高税的标准,以缓解因开和生产机会不公平所带的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方式的科学转变。同时要扩大税征收范围,调整税计税依据,将矿产补偿费、城市水费等并入税,提高税税负水平,积极构建绿色税制体系目标,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形成。改革现有的消费税制,统筹考虑油价等因素,适时开征燃油税;对环保产业取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体现国家的鼓励。
(五)实行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建议尽快将社会保障收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起规范和稳定可靠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系统。同时,社会保障税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约束,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从而选择适当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模式和计税依据。
(六)深化分税制改革。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建议重新划分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现行的25%:75%调整各占一半,并规定增量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解决民生事业等一系列保障;将出口退税分担比例改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将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收入,并由国税部门负责统一管征。
(七)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增强地方税的调节功能。新一轮税制改革不仅要强调地方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还要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主权。对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要考虑允许省级人民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对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区域性税种;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对地方主体税种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
风险管理精细化 [基于精细化的车险经营风险管理]
摘 要车险在我国财险产品线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车险经营面临各种风险,如果不注意风险管理,将严重影响财险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文根据历史经验,首先识别了车险经营中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流程风险,再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对如何控制降低这两类风险,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风险;流程风险;精细化管理
保险是一种影响风险配置的制度安排,而风险是目标实现过程中不确定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影响目标的实现。从车险在收入和盈利规模中的占比可以看出,车险在财险企业的经营目标中占绝大的比重,因此车险的经营风险管理,是财险企业的生命线。虽然当前车险的经营经过几年的波折已经趋于理性和规范,但是经营的环境依然不容乐观,例如持续的通涨及不正当的竞争;陈旧的经营理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更新,例如“做大不做强”、保费规模偏好和企业内外的逆向淘汰机制,加之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和国际债务危机等,车险目前的经营仍然风险丛生,严重影响着车险乃至财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实现。本文拟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对当前车险经营风险的控制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车险经营风险的种类
按照风险因素的分布,车险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环境风险和流程风险。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存在于车险(财险)企业经营流程之外的经营环境中,因此企业虽然可以进行管理,包括识别和评估,并将其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但难以从事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主要针对流程风险,也就是影响因素存在于车险企业经营流程中的风险。
(一)车险经营的环境风险识别
通涨风险。由于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提高,油价和停车等使用成本的上升,车市低迷导致车险新保业务下滑;通涨也影响车险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价格敏感度;对于车险企业,通涨引起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的提高,使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影响财务绩效,为了维持监管要求的赔付能力,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资金成本,包括借款费用或机会成本。
产业链风险。车险所在的汽车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汽车生产(销售)商,车险企业处于相对弱势,受汽车生产(销售)商控制的4S店享有汽车和车险消费者的信赖和大量的客户,从车(财)险企业那儿无风险地获取较高的手续费收益;而在为车险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维修服务的同时,从保险赔款中分享高额的维修费用;汽车生产(销售)商协同(控制)4S店构建原厂零配件的供应壁垒,从作为最大买家的车险企业那儿赚取高额利润(实践中车损险赔款70%用于零配件购买,30%用于维修);甚至汽车生产(销售)商投资整合车险企业以控制产业链在我国也有事例,例如2005年上汽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成立安邦保险。总之,车险企业在产业链中与汽车生产(销售)商及4S店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所受的利益损害不可小视。
环境风险除了上面所举的通涨风险和产业链风险,还有各种其他的风险,如不正当竞争风险、监管和政策风险以及行业风险等,限于篇幅不加赘述。
(二)车险经营的流程风险识别
车险经营的流程由诸多环节组成,按顺序可以划分为产品设计、展业销售、核保承保、再保险、理赔、追责和考评等。考虑到有些风险与若干个经营环节相关,本文不按照上述环节的顺序,而是从经营风险分析的需要,直接对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若干风险进行叙述。
定价风险。为了回应车险市场上“高保低赔”的问题,保监会2011年发布了《加强商业车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还制定了车辆参考折旧系数等数据。这无疑是对车险市场定价行为的一种规范,但也必须注意到它在实践中的风险。首先,在欠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由 “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共同确定,而两者确定的随意性较大,这给道德风险留有作用空间。其次,车辆“折旧系数”只是一种必要的定,众所周知资产的价值损耗有使用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等不同的方式,定车辆的价值属于使用损耗(会计上一般如此),就可以以公里数来定折旧,但此时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就被忽略,而事实上在技术进步飞速的今天,车辆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忽略其无形损耗显然不合理,所以将统一的“折旧系数”用于车险定价过程,消费者或车险企业利益受损的风险值得注意。
理赔风险。一是道德风险,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上升,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也急剧攀升,各种法规及制度必然会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一些个人或组织受利益的驱动导致主观心理行为和道德观念扭曲,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恶意骗保非法牟利,致使保险企业受到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社会公平遭到破坏。二是偿付能力风险。原来的做法是按照机动车实际价值投保,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非整车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修复费用乘以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仍需自担部分修复费用。行业协会2011年《示范条款》中的损失赔偿基础是“实际修复费用”,而非此前的“按比例赔偿”,若按照现行费率标准继续承保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面临较大风险。三是“代位求偿”责任下的法律风险,《保险法》65条第一、二款明确了保险人对于第三方的代位赔偿责任,加强了对第三者或受害益的保护,但对于车险企业来讲,将面临法律风险。第三者和被保险人之间赔偿责任的确定,如果是普通协商达成的结果,且在无法找到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明协议的真伪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款等;保险人如未及时核定保险责任或未及时给付保险金,将会影响到保险人的理赔时效,车险企业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为延迟赔偿付出代价。
流程风险除了上述的定价风险和理赔风险,还有各种其他的类型,例如产品开发风险、销售渠道风险、过度服务风险和投资风险等,此不赘述。
图1 车险的经营风险识别
二、车险经营风险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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